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哪些?
关于风景名胜区的全面解读
一、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风景名胜区是指那些充满观赏、文化与科学价值,拥有集中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环境优美且适宜人们游览或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特定区域。
二、基本原则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秉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机构
地方人民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保障风景名胜区的正常运营与持续发展。
四、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与省级。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可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则可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五、风景名胜区规划
1.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时间应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后的两年内完成,规划期通常为20年。
2. 总体规划内容应涵盖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还应明确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及禁止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3. 详细规划应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需求进行编制,确定各类设施的建设地点、规模和规划设计条件。
4.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审批程序各有不同,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六、风景名胜区保护
1. 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以及修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设施。
2. 已建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不符合规划的设施,应逐步迁出。
3.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需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重大建设工程如缆车、索道等,需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4.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妨碍游览。
七、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管理
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根据规划合理利用资源,改善交通和服务设施。
2.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览安全。应控制游客数量,避免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风景名胜区是我国自然资源与文化宝藏的重要载体,对其进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不仅有利于当代人的游览与休闲,也为后代保留了珍贵的自然与文化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