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险于明火(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在发现火灾隐患后应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是公安消防机构在发现火灾隐患后,必须采取的措施。这里所说的“火灾隐患”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去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造成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造成火灾隐患的原因,在现实中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有的是因为消防设施不完备等等。根据本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扑救火灾和执行救援任务;二是日常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江泽民主席对消防战线的同志讲过一句语重心长的话“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本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消防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指出,及时纠正,正是落实江泽民主席的指示和贯彻本法制定的消防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的重要工作。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发现火灾隐患后,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让他们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也就是说,公安消防机构在发现火灾隐患后,若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就是一种失职行为。,也是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由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情况的发生,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严重违反消防法的行为,都规定具体的处罚。其中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营业性场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