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新年刚过,多地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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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刚过,春节的话题还没热完,“多地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你工资可能要涨!”这样的新闻标题就纷纷充斥在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
的确,这是关系到“咱老百姓钱袋子的重要事情”!对于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们”,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各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增加各地方的职工收入,特别是促进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带动作用。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公益性岗位工资以及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都会随这最低各地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浮。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也由衷的感到欣慰!因为我们在为“劳动者”或“其他受害者”争取赔偿权益时可以适用“新标准”了(本人曾在回答“劳动法规定临时工的工资标准是多少”的头条问题时,提到过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劳动者的基本保护制度,是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劳动收入的“安全线”,也是用工单位合理确定工资标准的“高压线”!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国家确定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方定期调整“最定工资标准指导线”的制度。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各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并经过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之后,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出台的!相对客观公平的反映了当地劳动者的最低生活保障需要和当地用工单位的平均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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