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发布3个典型维权案例 提醒游客规避出行
日前,广西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了3个典型维权案例,提醒广大游客规避出行风险。
案例一某旅行社组织旅行团出游,在乘坐大巴车期间,导游私自在车上向游客兜售物品。
分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本案中,旅游执法部门对导游进行了行政处罚。
建议游客在参团旅游行程中,如需要购物,应当到正规的商铺、商场等场所购买,并留好购物小票、收据等,避免买到不合格产品。旅行社应当对派出的导游人员加强教育,防止违法违规情况发生。
案例二某旅行社员工王某私下编制旅游线路产品向游客推销,在招徕游客后自行接待。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旅游执法部门对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建议游客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过程中,要对销售产品的商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确认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游客成某在旅游过程中被强行带入4个购物店,购买了总价为2599元的商品。后游客成某投诉至旅游执法部门。经旅游执法部门核查发现,组团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行程中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旅游执法部门对涉案旅行社进行了行政处罚。
建议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过程中,不要选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旅游产品。在旅游过程中如遇到强迫消费的情况,应当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