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第三批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旅游资讯 2023-01-06 13:07www.1681989.cn最新旅游资讯

近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第三批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包括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15个案例。

据介绍,去年,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了两批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警示全省从业者守法经营,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次发布第三批指导案例,旨在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而更好地规范旅游市场环境,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附: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第三批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案例一:

南京某旅游有限公司接受长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地接某“华东五日游”旅游团,安排该团到五个购物点购物消费,获取购物回扣10131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31元、停业整顿15天、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张某经营水果生鲜生意,并建立若干微信群维护客户。为谋取经济利益,张某冒用某旅行社名义在微信群发布旅游线路产品,招徕28名旅游者参加“成都、大理12日游”,并将该团交由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从中获利4311.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11.2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徐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推出“漫享云南昆大丽双飞一动六日游”产品,以低于云南省旅游业协会发布的云南旅游产品参考成本的报价,招徕33名旅游者,转交云南某旅行社接待。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行程信息中故意隐瞒具体购物场所,非法获取云南某旅行社返还的旅游者购物回扣总计1562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620元、停业整顿30天、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昆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组织周庄一日游,导游莫某在返程车上向游客兜售牛肉干、蓝莓干、米酥等食品,共收款125元,获利50元。莫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昆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常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赠送鸡蛋等礼品为噱头,吸引旅游者,组织包价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郭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江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平台创建旅游线路分享群招徕旅游者,收取报名费后转团至其他旅行社,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9.6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彭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溧阳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旅游线路招徕旅游者,收取报名费后外请导游带团,租用旅游大巴接送游客,从中赚取利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溧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苏州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云南某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线路自行印制宣传单页、手册进行宣传,招徕游客赚取推介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苏州某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苏州乐行户外”发布包价旅游产品,并组织开展“浙江衢州乌溪江自驾游”“深圳、广州—清远路线”“杭州千岛湖路线”等旅游活动,从中获利367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73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苏州某国际旅行社与周某签订协议,约定周某向该旅行社缴纳3万元押金以及每年5000元“管理费”后,可以使用该旅行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独立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该旅行社通过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获利1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苏州市吴中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停业整顿七天、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某户外拓展服务太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户外运动俱乐部微信群和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营销广告,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太仓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1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蔡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接待芜湖某国际旅行社“连云港两日游”30人旅游团,收取接待费用6530元,非法获利28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5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江苏某旅游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举办旅游产品推销会、利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旅游群推送等方式招徕旅游者,并组织3名游客赴云南大理旅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黄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扬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游客提供旅游用车时,未对车辆营运资质进行核验,也未与供应商签订旅游包车租赁协议。其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曹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马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委托朋友制作“某公园一日游”网页,并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招徕组织45名游客旅游,非法获利1515.0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15.05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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