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布2021年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旅游资讯 2023-01-06 13:07www.1681989.cn最新旅游资讯

3月14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布了2021年乌鲁木齐市旅游市场发生的6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行普法宣传,以此警示旅行社、导游开展诚信经营、倡导文明旅游。

据了解,这6起典型案例中违法情形涵盖了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向导游收取费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导游收取经营者回扣等。

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6起案例对于旅行社和导游具有很好的警示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将围绕‘文化润疆’‘旅游兴疆’工作部署,加强网上巡查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好新疆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

2021年乌鲁木齐市旅游市场典型案例如下

1.新疆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17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市长热线投诉。投诉人称报名参加新疆某旅行社的乌鲁木齐市至昆明市的旅行团,未按预订日期出发,其多次联系导游等人员,均未告知具体原因。经查,该社3月15日至3月24日组织吴某等27名游客开展腾冲、芒市、瑞丽、西双版纳10日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2.新疆某国际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16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投诉。投诉人称与新疆某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合同错误,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履约,并且在旅游过程中没有安排导游,在游客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游客转团。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社组织李某等2人参加南疆北疆18日游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等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3.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3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微博举报投诉。投诉人称参加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安排的“西域风情八日游”活动中遭到导游强迫购物。经查未发现强迫购物的证据,但发现该旅行社2021年4月12至4月19日接待某澳门旅游团时,组团社未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当事人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不向导游支付导服费、要求导游垫付团费、收取购物场所回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隐匿、篡改有关证据,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给予当事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乌鲁木齐某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行政处罚案

2021年8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举报投诉。投诉人导游李某称,接受旅行社委派当导游带团,被要求垫付团费。经调查,执法人员对于投诉案由不予认定,但该旅行社委派导游李某为2021年7月10日至7月24日江苏一行18人“天吐喀伊双库十四天环游”提供导游服务,以产生房损、给游客退费等名义向导游李某收取费用261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5.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2021年8月1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举报投诉。投诉人称参加某旅行社组织“高端亲子游”定制项目前往新疆旅游,该旅行团导游无资质,且未按照行程完成全部项目。经调查,当事人于某假冒公司名义,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安排陈某等13人赴新疆旅游,获取违法所得8738.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783.7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6.导游沙某在执业过程中获取购物场所等相关经营者不正当利益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3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微博举报投诉。投诉人称参加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安排的“西域风情八日游”活动中遭到导游强迫购物。执法人员调查时未发现导游存在强迫购物的违法行为,但发现导游沙某以现金方式收取两处玉器店回扣3174元。当事人沙某获取购物场所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174元,处罚款8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5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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