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不准行为(旅游法规问题)

旅游资讯 2025-01-10 18:06www.1681989.cn最新旅游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法规解读

在繁荣盛世的大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深思熟虑,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此法的诞生并非偶然,而是适应旅游市场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法规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书共分为十章,从宏观到微观,全面涵盖了旅游行业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作为全法的纲领,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旅游活动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国家发展旅游事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关注旅游者。旅游者是旅游市场的主体,其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在旅途中遇到危险时,旅游者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

第三章转向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的规划和有效的促进措施。国务院和各级地方都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对于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更应按照规划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该法还详细阐述了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是蓝图,它需要巧妙地融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元规划中,同时与环境及人文资源的保护规划紧密相连。这不仅是策略的需要,更是对自然和文化的尊重。

第二十条在各级的规划中,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需求必须被充分考虑。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都需要兼顾旅游业的发展需求,展现出对未来的全面规划与布局。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我们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生态和自然,维护文化和习俗的纯粹性。军事设施的保护也是我们的责任。相关部门需密切监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情况,确保旅游发展与资源保护之间的平衡。

第二十二条各级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公众公开结果,这不仅是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更是对公众的透明和信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和地方致力于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制定产业政策、推动区域合作、鼓励产品创新等方式,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地方,旅游业的发展得到了特别的扶持。

第二十四条根据实际情况投入资金,强化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为旅游业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着宏大的旅游形象推广战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国内外的推广工作,建立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将美丽的旅游形象展示给全世界。

第二十六条为了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旅游主管部门和地方提供丰富的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在交通枢纽和旅游景点,旅游咨询中心和指示标识一应俱全,为旅游者的出行提供便利。部分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还设立了旅游客运专线或游客中转站,为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以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的从业人员等。只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广泛,包括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以及入境旅游等。但经营特定业务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三十条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旅行社的“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需要按规定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以备不时之需,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不得安排参与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在订购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这是对旅游产品质量的保证,也是对旅游者的负责。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能通过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来诱骗旅游者。也不能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如果发生违规行为,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或退还相关费用。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对于团队出境或入境旅游,旅行社必须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确保旅游过程的顺利进行。这是对旅游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视。

旅行社在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时,必须全额支付法定的导游服务费用,不得有任何拖欠。这些导游同样是旅行中的重要一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热情服务为旅行增添了色彩。

当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时,他们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要求导游垫付任何费用,更不能向导游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这是对导游劳动的尊重,也是公平交易的体现。

那些拥有导游证、具备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的人,如果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他们就有资格申请成为领队。他们是旅游团队的引导者和守护者,确保旅程的顺利进行。

导游和领队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业务。他们不仅是旅行的解说员,更是旅行安全的守护者。在旅途中,他们必须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他们应当积极向游客传达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他们还要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活动。

景区的开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这些条件缺一不可,以确保游客的旅行安全和体验质量。景区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控制价格上涨。想要收费或提高价格的,需要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景区应当在显眼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各项收费价格。合并出售门票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服务的,应当及时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如高空、高速、水上等需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需要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者需要符合法律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旅游经营者要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要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相关信息。景区、住宿经营者对其经营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旅行社在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时,发现游客有违法行为或违反规定的情形需要及时报告。国家根据风险程度对部分旅游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在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关键内容:

一、旅行社及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详细的旅游行程安排,包括游览景点、活动项目等。

三、旅游团最低成团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具体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应向旅游者详细解释第二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若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签订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委托社和代理社的信息。若旅行社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也需在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信息。导游服务费用也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应告知旅游者以下重要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状况。

二、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目的地相关的法律、风俗习惯、宗教禁忌及不宜参与的活动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告知事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上述事项,旅行社也应及时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组团社可解除合同,但境内旅游需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出境旅游需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解除合同,组团社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不得无理拒绝。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行程结束前,若旅游者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余款。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经过旅行者的同意,旅行社将把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任务,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地接社去完成。为了保证双方权益,旅行社必须与地接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还要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副本,并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则必须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要求提供服务。

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中的义务,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如果因此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明明具备履行条件,却拒绝履行,导致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高达旅游费用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如果是因为旅游者的个人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约定履行,或者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则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如果旅行社未能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必须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因为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组团社必须承担责任,但可以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对于因他们的原因造成的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要求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导致的损害,则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其索赔。

在旅游活动中或解决纠纷时,如果旅游者损害了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并与其签订包价旅游合如果旅游者希望变更行程安排,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则应退还。

当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各种旅游服务并收取代办费用时,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必须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住宿经营者应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住宿经营者应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但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除外。

关于旅游法规的问题

1. 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够充分且规划不当。我国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中,仅有小部分得到开发。例如丽江古城因超常开发而失去原有民族气息的历史文化痕迹。

2. 文化旅游配套基础设施落后。这不仅包括传统的旅游交通和饭店业,还包括融入新技术的旅游信息化基础设施。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限制了文化旅游业的发展。

3. 发展资金不足且投融资渠道单一。文化旅游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目前主要依赖于投入,民营资本和金融行业的参与较少,融资渠道单一。

4. 法规体系不健全。尽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但旅游专业法规的范围和完整性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后续法规缺乏。

旅游业的混沌与旅游法的呼唤

在我国,旅游市场如一片风起云涌的大海,由于缺乏法律的监管和引导,恶性竞争、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乱象层出不穷。诸如“香港阿珍事件”、“海南三亚宰客”等事件,不仅令游客心寒,更让旅游业收入急剧下滑。这不仅影响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是对文化旅游产业的长远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而人才短缺,尤其是缺乏精通文化旅游产业的专业人才,更是这一行业面临的巨大挑战。在21世纪的今天,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人才培养明显滞后。那些能够巧妙融合文化元素发展旅游业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旅游法的出台如春风拂面,为旅游市场带来了希望和生机。陕西省的《旅游条例》,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了旅游业的前行之路。其目录章节清晰,内容丰富详实,从总则到法律责任,每一步都为旅游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一章总则中明确提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这无疑是整个条例的灵魂所在。

而第二章关于旅游者的部分更是让人心生暖意。旅游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等等,这无疑是对旅游者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保障。

《条例》还强调了的角色和责任,要求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推动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结合。这无疑为旅游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希望。

旅游规章条文重塑

第十条 旅游者的行为准则:

一、旅游者应秉持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倡导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习俗、文化传统及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真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个人健康信息,不隐瞒不欺骗;

四、避免损害当地居民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旅游活动;

五、对于国家因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旅游限制措施,旅游者应积极配合;

六、出境旅游时,不得非法滞留,团队出游者不可擅自分团或脱团;

七、入境旅游同样需守法守规,不得非法滞留,随团者需遵循团队安排;

八、履行旅游合同中的义务,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途径: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机构投诉,或申请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如旅游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可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新述

第十二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旅游发展实际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实施。市、县(市、区)级旅游主管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相应规划。对于跨区域的旅游资源,由省或市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对于重要的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市、县(市、区)可制定专项规划,明确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配套及旅游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 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各级应及时公布本级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各级应对本级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修编。评估工作应公平、公正,以第三方和公众评价为主。

第十六条 各级应制定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发展,重点扶持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鼓励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资源发展工业旅游。同时依托当地文化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第十七条 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应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动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及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外地旅行社等在本地的合法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特性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舞并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政策申报上市,发行各类企业债券,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保险机构也应被鼓励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各级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及建设用地需求。对于利用荒地、荒坡、荒滩等开发旅游项目的,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并通过贴息贷款等措施予以大力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旅游企业。如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基建投入,特别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环保、绿化、消防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也应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及相关设施建设。

应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完善交通设施建设,为游客提供便捷的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服务设施,建立重要旅游交通线路骨架,并加强景区道路标识的建设和完善。

省级应制定并实施本省旅游形象推广战略,采取多种方式推广本省旅游形象。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按照要求做好旅游形象推广的相关工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及假日旅游预报系统,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服务,并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还应重视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旅游资源的呵护与开发

描绘着山水之间的和谐画卷,在新与旧的交融中,旅游小镇、乡村,展现着独有的文化魅力。对于这些区域的改造与建设,更要凸显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合理规划旅游功能,确保建筑风格和周围景观相得益彰。

对于自然景色和人文景观的旅游开发,我们必须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原则。在利用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时,要细致呵护自然景观,避免污染与破坏。对于文物古迹等历史人文资源的开发,更要保持其历史风貌,不可擅自改动。

我们鼓励采用新能源、新材料,打造绿色环保的旅游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旅游景区内进行非法活动,如采石、开矿等,这些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损害旅游资源的价值。在资源开发建设中,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进行。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开发具有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品牌。

想要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旅游业的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立旅行社,必须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也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服务质量等级提供服务,不得超越等级宣传,也不得使用未获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广告宣传。旅行社可以参与采购和服务外包,为公务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规定,不得有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旅行社应当与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鼓励与导游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其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服务的,必须全额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旅游者提供更加优质、特色的旅游服务,让每一场旅行都成为一段难忘的回忆。旅行社营业操作规范

旅行社在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要求导游垫付任何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这是确保旅游服务质量的基石。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任何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旅行社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充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详细的信息,如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等。网站发布的旅游经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有特别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那么可以适当调整。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确保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任何欺骗性、误导性的行为都不被允许,这包括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等。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等都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的平均值。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必须具备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旅游客运车辆必须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按照约定的行程通行。旅游客运经营者需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保障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旅行社在选择客运车辆、船舶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景区开放必须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条件。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应当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

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应当对特定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等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营销计划、销售渠道、等经营信息。

第五十一条介绍:旅游业的秘密档案

旅游业的经营者们肩负着向旅游部门递交业务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使命。这些资料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参考,相关部门也会严格保密,确保资料的安全。

第五十二条优质服务的承诺

为旅游者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者们,如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游客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第六章 走进乡村的旅行梦

市、县级的将乡村旅游作为重点发展项目,以区域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核心,编制实施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发展。乡村的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逐渐完善,为乡村旅游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乡村环境卫生也在逐步改善,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等一应俱全。

第五十三条扶贫与旅游的完美结合

对于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给予了资金和政策扶持。这不仅有助于推动旅游业的发展,还能带动当地的经济增长和脱贫攻坚。

第五十四条乡村旅游的规范与繁荣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手,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的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等措施,鼓励开发各类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乡村旅游的规范化发展。加强乡村旅游人才的培养,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十五条 为了让旅行者的安全得到全面保障,旅游经营者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需事先向旅行者真诚告知并明确警示存在的风险。他们还需采取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旅行者的安全。对于那些涉及高风险旅游活动的项目,旅游经营者更应该明确告知旅行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并提醒他们应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区在规划和管理方面,必须设置明确的区域界限、服务设施以及游览导向等标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或项目,景区应设置醒目的提示和警示标识,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游客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 对于在没有道路通行或旅游景区规定路线之外的地方开展的高风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需向参与者明确风险提示,并在活动开始前五天将详细的活动计划提交给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若活动地点和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或旅游景区,需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一环,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向游客推荐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游客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等,应依法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应建立健全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 为了更好地处理游客的投诉,县级以上应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这些机构应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方便游客进行投诉。一旦接到投诉,这些机构应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游客。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不得相互推诿,而应积极配合,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检查。他们可以进入旅游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阅、复制相关合同、票据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必须出示合法证件,否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于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七十二条 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和内部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若这些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价格部门应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价格部门在调整门票价格时,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确保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价格部门还应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八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条例,对于个人罚款超过五千元,单位罚款超过十万元的情况,我们赋予受罚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若因违反旅游条例而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相关责任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第八十七条:如果违规行为严重到构成犯罪,那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八十八条:如果对于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您的权益将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第十章 附则: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之前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4. 旅游法规问题汇总

破坏旅游资源的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自然因素中的突发性变化和缓慢的自然作用都会对旅游资源产生影响。而人为因素的破坏则更为复杂和严重,包括战争、建设、旅游开发和旅游者的行为等都可能造成破坏。

对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结合治理措施。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进行管理和保护。对于自然危害,应采取技术措施预防;对于人为破坏,除了加强宣传、立法,还要落实责任,特别是对于旅游企业和当地居民造成的破坏要加以约束。

5. 旅游法规问题有哪些

国务院直接管理的旅游行政部门主要职能众多。其中,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是其首要任务。它还负责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推广国家旅游形象;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等。简而言之,这些职能旨在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至于文物级别划分依据的是文物的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这些部门努力不懈地促进我国文物事业的繁荣发展。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旅游业还应加强对旅游法规的深入研究和贯彻执行。当前我国旅游业的指导方针是“友谊为上,经济受益”,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优质的服务是旅游从业人员最重要的道德义务和责任。针对我国旅游法规的思考问题中提到的文物级别划分问题,其依据是文物的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至于旅游法规问题清单主要包括旅游交通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解决以确保我国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为旅游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其中交通设施完备进出便捷是可进入性的重要标准之一为旅游者提供便捷舒适的旅行条件。而旅游专线等便捷交通工具的出现也反映了我国旅游业在不断完善和提升服务质量方面的努力成果展现了一个充满活力的行业形象与前景。这些都是为了能够让每一个旅行者在我国都能享受到愉悦安心的旅程让每一个旅行者的心灵得到滋润和升华这也正是我们旅游法规制定和实施的根本目的所在。

7. 旅游法规问题清单

一、停车场与游览路线

拥有与景观环境相融合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布局合理,容量充裕,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无阻。标志鲜明、引人注目。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设计独特,布局合理、流畅,观赏面广阔,路面特色鲜明或航道水质优良。

二、游客服务与设施

游客中心位置优越,规模适中,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人员业务精湛,服务热情周到。各类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独特,与景观环境和谐统一。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公共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等)丰富多样,内容充实,制作精良,并适时更新。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满足游客需求,普通话达标率100%,其中大专以上学历者不少于20%。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鲜明。

三、旅游安全无忧

严格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备的安全保卫制度,并全面落到实处。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完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四、卫生洁净

环境整洁优美,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完好无损,无污垢剥落。空气清新,无异味。各类场所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标识醒目,造型与环境协调。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充足,造型美观,与环境和谐。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污染环境的一次性餐具。

五、邮电服务便捷

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通讯设施布局合理,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公用电话亭与环境协调,标志醒目。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六、旅游购物体验

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有序,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鲜明的地区特色。

七、经营管理高效有序

管理体制健全有效,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并有完整记录和总结。管理人员配备合理,80%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使用。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扎实,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能为特定人群提供特殊服务。

八、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并重

在美丽的自然景观和珍贵的文物古迹面前,保护手段必须科学且得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它们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美丽。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个充满魅力的旅游胜地,感受这里的独特魅力。

这里的建筑布局合理,建筑风格与周围的自然景观和谐相融。主体建筑散发着独特的格调,与周围的景观环境相互呼应。周边建筑物也遵循同样的风格,或者拥有缓冲区或隔离带,使整个景区呈现出一种整体的和谐美。

环境氛围在这里至关重要。绿意盎然的植被与景观相得益彰,植物配置得当,营造出令人心旷神怡的美化效果。这里的各项设施设备也严格遵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任何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游客提供了一个健康、舒适的旅游环境。

当我们谈论旅游资源的吸引力时,这里无疑是观赏游憩的绝佳之地。它拥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同时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这里的珍贵物种、奇特的景观以及省级资源实体,都赋予了这里独特的魅力。而资源实体的体量、类型和形态,更是让人流连忘返。

在市场竞争中,这里的知名度已经扩展到了周边省市,美誉度也日渐提升。它的市场辐射力强劲,独特的主题更是吸引了众多游客。接待能力方面,这里每年接待的海内外旅游者数量超过30万人次,足以证明其强大的吸引力。

游客的满意度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通过游客抽样调查,我们发现这里的满意率较高,证明了这里的旅游服务和体验都达到了游客的期望。

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这里的旅游法规。景区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每月正常休假6天。员工的工作时间、签到制度以及休假安排都被精心规划,以确保景区的顺畅运营。员工因病或有事请假,需提前填写申请单并获得批准。所有这些都体现了景区对员工的关爱和对工作的认真态度。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这里还制定了一系列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并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指导、督促、检查旅游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等。

五、针对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理。针对旅行社、旅游饭店等旅游业务单位,我们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单位作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确保这些制度得到贯彻执行。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都要明确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责任得到全面落实。这些单位也要接受旅游局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对于各旅游景点,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必须制度化、常态化。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新开业的旅游单位,在开业前必须接受旅游局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

在日常工作中,旅游安全基层单位应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等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它们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在旅游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将进行评比考核,并给予表扬和奖励。这些奖励包括在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普及安全教育、积极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批评或处罚。

《旅游法规》也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将地方旅游业作为重点规划对象,支持其创新和发展,推动旅游走向国际化。加强基础设施投资,完善交通网,为旅游一体化打下坚实的基础。旅游局作为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旅游发展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设置旅游企业并对其经营进行监管,指导旅游市场开发,维护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在引导地方旅游发展方面,我们要走特色化道路,形成品牌优势,为游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旅游体验。景点景区无疑是旅游的终极目的地,更是旅游业的立身之本。在我国,这些景区的归属因所拥有的资源各异,包括园林、宗教、文物、河务以及农牧等各个领域。

而旅馆和餐饮等服务行业,以及机车船等交通运载工具,如铁路部门,构成了旅游业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旅游商品属于商业领域,而文娱活动则归属于文化部门,这些都是旅游业的重要补充。

尽管这些行业部门看似各有特色,但它们之间却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旅游业这个大家庭。如同一部精心编织的交响乐,每个部门都是不可或缺的乐器,共同演奏出旅游业的华丽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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