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西安市旅游条例)

旅游攻略 2025-01-10 15:13www.1681989.cn西双版纳旅游攻略

西安市旅游条例解读与应用指南

旅游者在踏入西安的各个景区之前,应当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旅游条例。这些条例通常在售票处或大门醒目位置张贴,是每位游客游玩时的必要指南。仔细阅读这些条例,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误会或困扰。

《西安市旅游条例》旨在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的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条例不仅列出了对游客的限制和注意事项,还包含了危险公示和保险内容,确保游客能够明明白白地享受游玩的也充分了解到自己的权益。

对于想要购买2022陕西旅游年票一卡通的游客,可以通过网上购买的方式轻松获取。购买流程简单快捷,只需在购票界面点击“立即预订”,选择购买数量并填写游客信息后,即可完成支付。但请注意,年票的使用时间和购买时间都有明确的限制,而且本票为具备时效性的电子凭证类产品,购买后不可退换。

西安市旅游条例的发布单位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和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西安的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西安旅游资源丰富,集文化、历史、自然风光与人文风光于一体,特别是灯光工程更是绚烂辉煌。尽管由于疫情的影响,西安的旅游业上半年有所亏损,但各大景区仍然迎来众多游客,活动丰富多彩。

近期,关于西安旅游的规定和公告需要游客密切关注。春节期间由于人流量大,加之疫情的影响,可能不是最佳的旅游时机。但无论何时前往西安,游客都应遵守当地的旅游条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西安旅游新规大介绍!

探秘古都西安,一场精彩绝伦的旅行盛宴即将上演!各大景区纷纷推出超值优惠活动,诚邀您的光临!让我们来看看这次旅游的新规定和优惠政策吧!

免票景区一览

关山草原:2021年5月19日,所有游客均可享受免门票的福利!

汉中天台国家森林公园、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红河谷森林公园:同样在5月19日对所有游客免收门票,只需购买10元/人的游客意外伤害险。

黑河国家森林公园:除了当天免费门票,住宿更是半价优惠!

五龙河景区:免大门票,但需支付30元/人的换乘车费和5元/人的保险。

半价景区优惠

陕西壶口景区:5月19日享受门票半价优惠,仅需45元!

延安乾坤湾景区:在南大门售票厅购买全价通票的游客可享受半价优惠,仅需40元。

汉中石门栈道风景区:汉中本地游客凭身份证享受半价优惠,并赠送价值挂牌38元的梵高星空艺术馆门票。

翠华山景区:在景区售票窗口购买门票可享受半价优惠,仅需32元/人。

更多优惠景区介绍

诸葛古镇景区:勉县武侯祠前50名预约者可享受免费入园的待遇。预约电话:XXX-XXXXXXX。预约时间截止至XX月XX日XX点。

泾阳郑国渠景区:生日为5月19日的游客凭身份证可免票入园。

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限时抢购旅游日畅玩票,只需51.9元!抢票时间为XX月XX日至XX月的每日上午十点。使用时间限制为抢票日后的两日内。不要错过这场与动物共度的欢乐时光哦!

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最新的《西安市旅游条例》:

各级人民相关部门应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推进旅游业繁荣发展。

各级人民应积极倡导文明旅游理念,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旅游地居民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广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应积极向旅游者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参与倡导文明旅游。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会员诚信服务,并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于旅游者而言,他们享有多项权利,包括知晓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信息、自主选择旅游产品与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要求提供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等。他们也应当遵守社会秩序、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资源,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等。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如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并报省人民批准实施。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应进行整体利用并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 为了让旅游信息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旅游者,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携手,共同搭建了一个集宣传促销、咨询、投诉、安全以及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此平台致力于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推动旅游信息共享并实现实时更新,让旅游信息触手可及。

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升旅游行业的整体水平,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精心编制了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并建立了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旨在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为了表彰卓越人才,省人民还建立了完善的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管理高层次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也积极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让旅游服务从业人员感受到政策的温暖。

第四章 踏入资源保护与开发的新篇章

第二十七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协调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不仅需要满足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还需要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我们会举行听证会,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性。重点旅游镇、村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会突出文化特色并进行统筹规划,确保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在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时,我们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对于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资源的开发,我们会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妨碍游览。对于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的开发,我们会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绝不允许擅自改建、迁移或拆除。

第三十条 我们积极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材料,努力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并致力于开发生态旅游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旅游景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开发旅游资源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时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

第三十一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转让。转让过程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当地积极推动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这不仅有助于培育地方品牌,还能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手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有助于推进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升旅游业的服务质量。

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的蜕变

第三十四条 为了确保旅行社的合法性和服务质量,设立旅行社必须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和领队活动的个人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取得合法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如果需要组织旅游活动,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提供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他们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规定,不得越权行事。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一、不得超越自身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二、不得随意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与别人共享经营资质;三、不得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团队转给其他旅行社;四、不得向游客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相,确保服务物有所值;五、不得诱导、欺骗或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额外的付费项目;六、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更不能给回扣或接受回扣;七、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安排或中途停止服务;八、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九、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游客;十、不得向游客介绍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等内容的旅游项目;十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十八条强调旅行社与导游的良性关系。旅行社应当依法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确保支付足够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应为导游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对女性导游给予特殊保护。鼓励旅行社与导游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旅行社应建立合理的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制度,明确导游的基本工资、补贴和奖金等。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时,必须全额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要求旅行社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若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需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针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商家,需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相关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一条关于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的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额外付费项目,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游客明确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景区及其周边商家需提供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手段诱导消费。价格水平等需符合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第四十二条涉及旅游客运经营的规定。从事旅游客运需取得相关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车辆需按约定的行程在指定地区之间通行,不得受限制或阻碍。客运经营者需按约定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中途转交或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改变线路或搭载无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关于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的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保障服务质量与安全。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需配备安全设施,并控制载客人数。游客需遵守安全规定,使用安全设施。

第四十四条关于旅游客运车辆停车的规定。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可在景区周边划定临时停车点,方便游客乘车。

景区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景区的开放条件,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景区具备接待游客的能力。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舒适体验,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不得超过依法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该公布这一承载量,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游客数量进行精细管理。

当游客数量接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发布公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景区应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确保游客的游览体验。

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明码标价。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景区应给予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明确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投资的各类场馆、公园、体育场等应实行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也应逐步实行价格优惠或设立免费开放日。

为了提升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入股等方式,引入专业的管理公司进行运营。

旅游经营者的营销信息、等经营信息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旅游经营者对游客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

宾馆饭店的价格政策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与其他工业企业享受同等价格待遇。

旅游经营者应按规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相关部门应为这些资料保密。为游客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者,如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乡村旅游方面,各级应以区域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乡村的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应得到加强,特别是乡村的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等,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应加强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建设,改善乡村旅游的环境。

对于具有旅游资源的贫困地区和传统村落,应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鼓励开发多种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相关部门应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乡村居民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证。乡村旅游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乡镇应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等级综合评定,帮助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承担着统一负责的责任。他们建立了完善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为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和高峰期大客流制定了应对处置机制及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旅游应急管理已被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确保旅游业的安全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风险提示,确保游客的安全体验。

旅游经营者被要求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他们需制定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并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在重点景区,还需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备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

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及相关部门报告。将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对于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等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需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旅游经营者需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项目,需设立明显标识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权力与职责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监督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和活动的重任。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公平与秩序,他们拥有以下监管权力并进入旅游场所进行检查:

一、监督检查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入各类旅游场所,对经营活动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合规合法。

二、询问调查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主管部门有权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实际情况,以便做出准确判断。

三、证据收集权: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为处理旅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四、资料查阅复制权:主管部门可查阅、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全面掌握情况。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需出示合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未出示合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入。监督检查人员对在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关于景区门票与收费项目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当另行收费项目收回投资成本后,价格部门应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制定或提高门票价格时,价格部门需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门票价格时,需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价格部门将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价格秩序。

保障导游合法权益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会组织将共同指导督促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诚信体系建设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将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将由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处分。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外地旅行社、导游在本地的合法经营活动的,将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担旅游客运以及旅游景区经营者违规等行为,也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如果违反相关条例规定,不遵守乡村旅游的经营规范,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被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若组织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备案,体育行政部门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于组织者,将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金额将提升至五千元至二万元。若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组织者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那些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而仍参与活动的参与者,也将面临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针对各级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如未按规定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八十六条 若违反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若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的反馈意见正在公开征求中。若对陕西省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疑问或建议,也可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反馈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1998年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公开征求反馈意见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旨在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以促进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秉持着保护优先、节约优先的原则,更侧重于自然恢复。我们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资源,严格监管,并鼓励公众参与。这是一个关于绿色发展的庄重承诺,也是我们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的行动指南。

第四条 省人民肩负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责。各个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也都在自己的行政区域内,积极落实这一重任。他们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明确城镇、农业、生态的空间布局,划定并落实了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也在积极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让秦岭的每一寸土地都得到精心的呵护。

第五条 为了更有效地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人民设立了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主任由省长亲自担任,其工作职责包括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各市县的环保工作,审查相关的专项规划,调研生态环境状况并提出政策建议等。该委员会还建立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生态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各市县也设立了相应的环保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环保工作。

第六条 各级的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都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秦岭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也都按照自己的职责,积极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高度重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他们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生态保护的各种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各个领域,并依法对环保地区进行补偿。还积极引导和推进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的横向补偿关系。

第八条 还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环保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他们建立多元化的环保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的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环保工作。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秦岭生态环境的持续保护和恢复。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及其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环保科研和技术推广,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同时通过各种活动和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环保的认识和参与度。对于在环保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还会给予表彰奖励。这些措施旨在激发公众的环保热情并增强社会的环保意识。

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如同绘制一幅珍贵的生态画卷,需要精细的规划和严格的实施。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根据省里的总体规划,精心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保护方案,将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细化到每一寸土地。他们绘制出的保护图,就像秦岭的身份证,详细标注着每个区域的保护要求。这些方案需要经过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标志、标牌、界桩的设置,是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标识。它们像秦岭的守护者,时刻提醒人们这里是生态环境的敏感区域。设区的市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办法,进行标志的设置,这项工作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在秦岭的开发建设中,规划是行动的先导。县级以上及其部门严格执行规划,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各类专项规划,如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天然林保护等,都需要与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报省里批准后实施。

秦岭的核心保护区,是生态环境的生命线。这里包括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以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等。在这片禁区内,一切活动都要以生态保护为中心。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也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确保秦岭的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需要找到平衡点。县级以上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推动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确保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

制定秦岭保护新篇章:重点区域产业准入与植被保护的双重守护

随着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逐步推进,我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联手行动,依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精心编制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产业准入清单。这一重要举措已经提交至省人民,等待批准公布,旨在引导建设项目审批更加严格,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让我们进一步聚焦植被保护这一关键领域。各级人民积极采取封育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工作正在全面推进,旨在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优惠政策与措施的实施,为天然林、天然草场草甸的保护注入了新的活力。任何未经许可的毁林行为,如采石、采砂、开荒种植等,都在严格禁止之列。

在坡度较大的地区,尤其是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严禁开垦种植农作物。对于已开垦的区域,正积极组织退耕还林还草,并依法进行土地用途和权属变更。对于坡度在五度以上、十度以下的坡地种植农作物,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植被恢复和水土不流失。

各级高度重视植树造林工作,并将其纳入考核目标。机关、团体、企业等组织也积极响应号召,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对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也受到严格控制。商品林的采伐更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采伐限额的规定执行。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和工作更是至关重要。他们采取多种措施控制水土流失,对于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实施。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做好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于外来物种入侵和病虫害问题,农业和林业部门更是制定了风险预案,加强监测和检疫工作,防止其扩散和蔓延。

从产业准入到植被保护,再到水资源管理,我省正全方位守护秦岭的生态环境。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绿意盎然、生机勃勃的秦岭!

在核心保护区与重点保护区的红线内,新筑水电站是绝对禁止的。对于那些已经在核心保护区内生根发芽或是正在建设中的水电站,将由县级以上依法组织有序退出,拆除设施,恢复生态的原貌。对于重点保护区内的水电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与省级相关机构共同制定严格的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同样由当地依法进行整治或拆除,重塑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强调,各级人民应当致力于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御水灾、防治水污染,并加强对河道岸线的管控,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秦岭的河道与湖泊的管理范围内,任何围湖造田、违规建筑、物料存放、擅自搭建旅游渔业设施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任何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行为,如堆放、排放污染物等,都会受到严格的制约。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更是重中之重。县级以上必须严格实施保护区制度,确保水源安全。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被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时,必要时还会在其外围划定准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方案需由当地提出并报省人民批准公布。对于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对于运输污染物的行为,必须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任何不符合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不得进入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对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更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办理手续。省会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规划专用线路或改变运输方式,尽量减少对饮用水水源的危害。

在水质管理方面,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是非常关键的。生态环境部门会根据上级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并备案。排污单位必须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一旦发现水质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启动治理措施。

第五章关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省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专项规划并包含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具体保护措施。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会定期调查、监测和评估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状况并建立档案。必要时会采取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迁地保护措施来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会在重要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以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如果不具备划定相关保护区的条件,会采取划定禁猎(渔、采)区等措施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这样的表述既保留了原文的深意,又增强了文章的生动性和吸引力。在秦岭这片神秘而富饶的土地上,对于野生动植物的守护显得尤为关键。为了保障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安全,我们必须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猎捕、杀害和采集行为。任何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的农药,都必须确保不会污染其生息环境。非法工具和方法的使用在野生动物猎捕活动中也是禁止的。任何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外来物种的非法引进和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我们也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等多个部门将联手行动,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宣传和教育,并严格监督检查与野生动植物相关的各项活动。对于那些违反法律,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在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同样至关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是其中的重要环节。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禁止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对于已存在的企业,将由当地组织限期退出。

在一般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也要受到严格监管,并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企业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企业还需承担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设施的建设也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在秦岭范围内进行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时,应优先采取桥隧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秦岭山体、饮用水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四十九条

在交通设施建设的大道上,我们要像保护生态环境一样,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各项保护措施。能不占或少占林地是最好的选择。对于那些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工程,我们将实行工程环境监理,确保绿色建设的每一步都坚实有力。

施工单位在选材和堆料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取料场和废弃物堆放场要治理得当,绿化工作也要同步推进。等到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我们将在三个月内对施工现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彻底的清理拆除,并立刻恢复植被,让绿色重新拥抱大地。

第五十条

在交通建设的征途上,我们要特别关注秦岭的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对于封闭式道路建设,我们会根据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和迁移规律,修建野生动物通道,减少对它们的不利影响。当经过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区域的道路需要改建、扩建时,我们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将包含野生动物通道、交通减速设施及警示标志的内容,确保生态和谐。

第五十一条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等区域内的道路设计,都要符合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这个规划可不是儿戏,需要经过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核。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在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必须遵循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我们要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让城镇建设有序进行。核心保护区内,除了保障原住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生产活动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都得靠边站。还将采取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乡村,乡(镇)人民将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让乡村建设也有章可循。

第五十三条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房地产开发是严禁的。而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各种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

秦岭的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得益彰,体现出地域文化的独特魅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建筑维护和修缮,要保留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让历史的韵味流淌在每一个角落。

第五十五条

搞建设项目之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必须要走的流程。如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经过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没批准,那建设单位可别想偷偷开工哦!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地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要限期拆除,让生态得以恢复。

第五十七条

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得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会在人口较集中的村庄推广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让乡村生活更加环保便捷。

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可是禁止的。旅游开发建设的环保要求也十分严格,旅游景区规划要突出生态旅游,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都要符合环保规划的要求。在乡村旅游方面,县(市、区)人民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让乡村旅游焕发新的生机。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会责令整改、关闭或拆除,确保秦岭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好的保护。在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旅游发展中,农家乐、民宿作为新兴业态备受瞩目。在进行农家乐、民宿的建设和运营时,必须依托原有村落和自有房屋条件,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对于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敏感区域,绝对禁止开设农家乐、民宿。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等行为也是被明令禁止的。

农家乐、民宿的经营者,需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同时需按照法规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规范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在秦岭旅游景区的非游览线路或无法通行的区域,组织穿越、登山等活动时,组织者需向参与者明确风险提示,并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进入秦岭旅游的游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做到垃圾减量、垃圾自带。

对于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当地需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统一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水。秦岭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强化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在监督管理方面,各级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管理和执法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等机制,共同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县(市、区)人民可建立综合执法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执法。

在完善管理体系的应加强技术支持和服务,做好生态环境要素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和预警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实行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如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下降或未完成改善目标,应约谈相关地方负责人。应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鼓励各方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其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建美好秦岭,共享绿水青山带来的福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及法律责任条例解读

针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各级人民和相关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近日出台的相关条例对公职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公职人员的职责与处罚

公职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严格遵守规划编制、审批及监管职责。如有违规操作,如未按规定编制规划、弄虚作假,或指使、授意部门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等,将受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心保护区的严格管理

在核心保护区与重点保护区,任何违法开发建设活动都将受到严厉处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施以罚款等经济处罚。

三、资源破坏行为的处罚

对于破坏森林、林木的行为,不仅要依法赔偿损失,还会受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补种树木和罚款。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其他违规行为,如违反水管理、运输污染物的规定、非法勘探或开发矿产资源等,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需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同一行为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六、听证权利告知

对于特定罚款额度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为了确保决策的公正透明。

七、附则解释

条例中对秦岭山系主梁和主要支脉进行了明确界定,为监管工作提供了具体依据。

这一条例为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对于任何破坏行为都将坚决予以打击,确保秦岭生态环境的健康与完整。公众也可以通过监督举报来参与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第八十六条 秦岭的主要支脉是一道道地理的脊梁,它们分别是:黑泥支脉、四方台支脉、首阳山支脉等。这些支脉是各大河流的分水岭脊,承载着秦岭的地理与生态重要性。

黑泥支脉是黑河与泥峪河的分界线,四方台支脉则是黑河与田峪河的脊梁。首阳山支脉、冰晶顶支脉等,都是不同河流的分水岭脊,构成了秦岭复杂而丰富的地貌。还有紫玉支脉、鳌摩支脉、兴隆岭支脉等,每一道支脉都有着其独特的生态与地理价值。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对于秦岭的分区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这些规定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条款存在冲突,那么我们将遵循更为严格的管理原则。

第八十八条 巴山作为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的一部分,其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将由省人民参照本条例制定。这一区域是生态保护的热点,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此为秦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不仅是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对自然和人类和谐共生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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