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青海省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省协调、按质论价”的原则,5A级旅游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4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保持票价水平基本稳定。景区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50元以下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1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0%。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
《办法》指出,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季节性较强的旅游景区,应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票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城镇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应按规定免费开放。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办法》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