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
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一批指导案例,其中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查处的微信群组织“兴安水库一日游”一案。
据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介绍,2022年5月28日,该局接到举报,司某某无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却利用微信组织了“享受阳光户外旅游群”进行揽客,并定于6月1日集合出发,开展“兴安水库一日游”活动。该局执法部门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司某某并未取得任何经营旅行社业务许可,我们决定在他们原定集合时间突击检查”。
2022年6月1日,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司某某进行检查。经现场查证,司某某在未取得经营旅行社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群组织67名旅游者开展“兴安水库一日游”活动,费用为每人55元,合计通过微信群转账收取团费3685元,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给予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文化和旅游部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系统全面布局,从严从重加大检查力度。
兴安盟深入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在旅游行业扎实开展整治工作,为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群众参加这种没有经营旅行社业务许可的旅游活动,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极有可能人财两失。”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介绍,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无专业的旅游操作人员和导游人员,一般不会与旅游者签订正式旅游合同,甚至个别组织所用车辆也无安全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很难保障,发生问题后大多会取证难、维权难,最终受害的是旅游者自己。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投诉受理室律师席艳艳表示,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这类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存在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行为,也涉嫌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这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既不能有效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也对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内蒙古恺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丽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很有必要,也很及时。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稳定,旅游行业加速复苏,夏季更是外地游客前来内蒙古旅游的黄金期,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对展示内蒙古良好的文化和旅游形象、提升内蒙古旅游服务品质、促进内蒙古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今年3月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公布了整治重点、举报途径与举报方式,并公布专项整治行动第一批指导案例7件,其中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等名义在微信群组织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较为严重。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执法人员提醒游客,参团时要选择有资质、有品质的旅行社。正规旅行社有以下保障必须有足额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作为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遇有危险时的紧急救助费用;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发生责任事故可用于保险理赔。,出游前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及自费项目等。遭遇侵权时,要积极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开展体检式暗访评估,加强指导督办查办违法违规案件。”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张文俊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也将通过加强执法检查、网络巡查、案件查办、执法协作、社会监督、新闻宣传等行动,形成专项整治的舆论声势,强化专项整治效果,推进专项整治常态化。”